(2017)桂0312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强达、周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达,周光荣,周个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强达,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周光荣,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周个八,男,195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王强达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光荣、周个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5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周个八有退休工资收入,遂依法扣留其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但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光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强达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光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周个八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