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钱恒德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恒德,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恒德,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651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浙江小商品批发市场3楼。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业园区电厂南路。法定代表人:陈洪魁,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钱恒德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办公楼及车间整体评估,经三次拍卖流拍,无法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镇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