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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恢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开洪与杨宗诚、邓红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洪,杨宗诚,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开洪,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杨宗诚,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邓红,女,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杨开洪与杨宗诚、邓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红在中国银行昆明市东风支行营业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红在中国银行昆明市东风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存款5651.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