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龙太详与杨莫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太祥,杨莫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964号原告:龙太祥,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敏,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龙太祥表兄。被告:杨莫章,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太祥与被告杨莫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太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太祥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龙太祥负担。审判员 蒋 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天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