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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4094周正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正达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09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正达,男,汉族,1938年10月28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周正达因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2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正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位于云龙区辖区,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案件。本院认为:周正达以其委托的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欺骗委托人等违法行为为由,以该律师所在的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律师事务所承担代理费、赔偿精神损失,因此,本案系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周正达应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申诉解决本案纠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对周正达的起诉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周正达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265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