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建设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建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96号罪犯董建设,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五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建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董建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建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63分,兑现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建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董建设属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建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