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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王荣清,刘萍,欧阳君,徐志娟,刘华珍,袁红新,任亚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771号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516134565。主要负责人:廖先,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王荣清,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刘萍,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欧阳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徐志娟,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刘华珍,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袁红新,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任亚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王荣清、刘萍、欧阳君、徐志娟、刘华珍、袁红新、任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荣清、刘萍、欧阳君、徐志娟、刘华珍、袁红新、任亚伟的银行存款331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荣清、刘萍、欧阳君、徐志娟、刘华珍、袁红新、任亚伟的银行存款331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75元,由被申请人王荣清、刘萍、欧阳君、徐志娟、刘华珍、袁红新、任亚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