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艳辉与孙金华、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辉,孙金华,陈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辉,女性.。被执行人孙金华,女性。被执行人陈晓丽,女性。本院在执行李艳辉与孙金华、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晓丽作出还款计划:从2017年1月份起,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法院交纳执行款。现陈晓丽已连续按月向法院交纳执行款5个月计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艳辉均已按月领取。被执行人孙金华离开原居住地嘉荫县青山乡建华村,去向不明。另外没有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此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可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林审判员 王 江审判员 王兴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佳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