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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天津潭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天津潭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潭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运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谢荣良,詹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新村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口。代表人蔺津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圣,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潭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宁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谢荣良。被执行人:天津潭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弘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江盛林。被执行人:天津运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泰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中成进出口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刘敏。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辰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法定代表人:林开勇。被执行人: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林开勇。被执行人:谢荣良,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詹凤芝,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新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潭宁公司、潭弘公司、运泰公司、津辰公司、民兴公司、谢荣良、詹凤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潭宁公司、潭弘公司、运泰公司、津辰公司、民兴公司、谢荣良、詹凤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潭宁公司、潭弘公司、运泰公司、津辰公司、民兴公司、谢荣良、詹凤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礼玉审判员  卢晓波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