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6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辩护人汤毅,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汤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自2017年1月至案发,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卓卓家日本代购”网店向韩某等人对外非法销售“SMILER40premium”、“ZENOL(肩酸、肌肉疼治疗药物)”等药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8万元。2017年3月16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的住处本市闵行区华宁路XXX弄XXX号XXX室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太田胃散”2盒(每盒48包)、“龙角散-直达(薄荷味)”10盒(每盒16包)、“龙角散-直达(桃子味)”9盒(每盒16包)、“SANTENFXNEO眼药水”4盒、“便秘治疗药物BYURAKU”4盒(每盒400粒)、“肩酸、肌肉疼治疗药物”50盒、“SANTENFXVPLUS眼药水”6盒、“ZENOL(肩酸、肌肉疼治疗药物)”16盒、“Hisamitsu(久光)皮肤吸收型镇痛消炎”100包(每包7片)、“SMILER40premium眼药水”35盒、“肩酸、肌肉疼治疗药物”140盒、“Hisamitsu(久光)皮肤吸收型镇痛消炎”20包(每包7片)、“SantenPC眼药水”10盒。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判,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朱某某的证言笔录,书证淘宝网购物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赃物照片,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研判函,经被告人李某签字辨认的涉案药品照片、淘宝店铺销售记录,受案接报回执单,罚没款收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三、缴获的假药及退交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