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伟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伟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47号罪犯林伟璋,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伟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19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伟璋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伟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伟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经折算为3615分,表扬六次(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3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共入账15013.99元,月均消费达517元,截止2017年2月16日账上余额为695.71元。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林伟璋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超过500元,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林伟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林伟璋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伟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