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孙慧敏与刘某、刘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敏,刘某,刘岩,于文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497号原告:孙慧敏,女,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岩,男,38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水城村***号。系被告刘某之父、法定代理人:于文华,女,3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之母。被告:刘岩,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于文华,女,37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慧敏诉被告刘某、刘岩、于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慧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