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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怀义诉被告徐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义,徐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607号原告:王怀义,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和银,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怀义诉被告徐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怀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怀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人民陪审员  向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