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盒子时尚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盒子时尚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731号原告:重庆盒子时尚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同原江北鸿恩寺项目四期南4幢2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962014Y。法定代表人:郭茂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成,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6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18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17955W。法定代表人:周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盒子时尚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盒子时尚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盒子时尚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11270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原告重庆盒子时尚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