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对张国英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083号起诉人张国英,女,1965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2017年6月19日本院收到张国英的起诉状,诉称:我是四平市油漆厂职工,油漆厂在2004年企业改制,在改制时由于企业拖欠职工债务,故我们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一直拖延到现在,无法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诉请如下:1、确认从企业改制之日至现在的劳动关系有效。2、偿还拖欠1997年至2004年的生活费和工资及利息。3、补发从企业改制之日至现在的工资及利息。4、返还集资款。5、对我造成的人身、精神损害进行工资额的三倍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张国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国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