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陆永宁、冯小莉与刘永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宁,冯小莉,刘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陆永宁,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冯小莉,女,汉族,住址同上。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冯延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永涛,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临渭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永涛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424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永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永涛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陆永宁、冯小莉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员杨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