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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泉平与被执行人荣晋军、李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泉平,荣晋军,李占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郝泉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执行人荣晋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李占甲,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同荣晋军。申请执行人郝泉平与被执行人荣晋军、李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无法查找,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王晓瑞书记员  荆卫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