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时学民与代建伟、苗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学民,代建伟,苗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792号原告:时学民,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建伟,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苗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原告时学民与被告代建伟、苗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时学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学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学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时学民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