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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和妹与杨奇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妹,杨奇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1228号原告:杨和妹,女,193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杨奇昌,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杨和妹与被告杨奇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和妹和被告杨奇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和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奇昌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医药费350元及护理费300元;2、判令杨奇昌支付医疗费10000元。事实及理由:杨和妹与杨奇昌系母子关系。杨和妹现年78岁,身患重病,杨奇昌成家后对杨和妹不管不问,不但不支付赡养费,且没有支付一分医疗费。特别是2016年10月杨和妹在莆田市第一医院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约20000元,杨奇昌不仅不支付医疗费也不看望杨和妹。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杨奇昌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杨奇昌辩称,10多年来杨和妹都是跟随其在旧房子生活,同吃同住。4年前因旧房拆迁,其搬到其他地方居住,杨和妹仍然居住在旧房子里,杨和妹才一个人生活。杨和妹的钱够花,所以就没有赡养她了。现杨和妹的诉求其负担不起,但会尽自己的能力赡养杨和妹,前提是杨和妹要把财产分割好。杨和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人民调解协议书;2、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入院记录、疾病证明书;3、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1张、门诊预交金收款凭条2张、门诊现金充值单1张、惠好附属大药房收款凭条1张、鹭燕莆田东城店收款凭条1张。杨奇昌对证据1、2没有异议,故对证据1、2本院予以确认;杨奇昌对证据3不清楚,因杨和妹确曾于2017年4月住院治疗,故对证据3中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1张、门诊预交金收款凭条2张、门诊现金充值单1张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杨和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惠好附属大药房收款凭条、鹭燕莆田东城店收款凭条系其本人用于购买药品,故对证据3中的惠好附属大药房收款凭条及鹭燕莆田东城店收款凭条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和妹育有长子杨奇伟、次子郑季代(送养他人)、三子杨奇昌(即本案被告)、女儿杨雪花。2016年10月,杨和妹曾因病住院治疗,但杨奇昌未能予以照顾,只给杨和妹500元。2017年2月20日,杨和妹、杨奇伟、杨奇昌经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杨和妹年老多病,每月看病吃药费用约700元,两个儿子因库区搬迁房屋分配有争议而未对老人赡养尽到义务产生的纠纷,达成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供养办法:老人杨和妹两家轮流照顾一个月自签订协议开始,先在��儿杨奇伟家生活(因杨奇伟一家在外务工,采取每月给予老人生活费用300元方式兑现),轮到杨奇昌时,老人与其一家共同吃住;二、看病费用:杨和妹目前每个月看病费用由两兄弟共同分摊;老人若生病需住院,由当时供养方照顾或送医院,住院期间轮流照顾,住院所有费用分摊;三、房产处置:目前杨奇伟安置的一套74㎡房子有杨和妹的一半产权,杨奇昌安置的一套94㎡房子也有杨和妹的一半产权。老人在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有权变卖或银行抵押养老等方法处置。两家有尽到第一、第二条款的义务,在老人善终后,房屋归还各自所有。2017年4月,杨和妹因腹痛入住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近2万元。现杨和妹与杨奇昌因赡养等问题再次发生纠纷,致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杨和妹与杨奇昌之间经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调���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杨奇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杨和妹年近八旬,既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且协议中确认杨和妹每月需花费医药费约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杨奇昌拒绝按照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故杨和妹要求杨奇昌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医药费3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杨和妹庭审期间表示其不清楚护理费,且协议中亦未约定,故对杨和妹主张支付护理费3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杨和妹和杨奇昌均确认杨和妹近两年曾两次住院治疗,但杨奇昌未能予以照顾及分摊住院费用,故结合杨和妹的病情及花费情况,对杨和妹主张杨奇昌支付医疗费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奇昌应自2017年7月起在每月的15日前支付给杨和妹赡养费300元、医药费350元;二、杨奇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杨和妹医疗费10000元;三、驳回杨和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