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连友与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友,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957号申请人:王连友,男,汉族,1951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梅镇写字王村59号。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连友与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462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士文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