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948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294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撤回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撤回授权)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经营者:陈仁丽,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以下简称“金麦克歌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张利萍(仅参加第一次庭审)、王莉(仅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流星雨》、《烟火的季节》、《爱的领域》、《绝不能失去你》、《ASKFORMORE》、《第一时间》、《PRINTMYHEART》、《谁怕谁》、《SAYFOREVER》、《爱情假期》、《今天起》、《LOVELOVELOVE》、《假面的告白》、《好想你》、《布拉格广场》、《海盗》、《许愿池的希腊少女》、《说爱你》、《野蛮游戏》、《骑士精神》、《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海市蜃楼》、《酸甜》、《马甲上的绳索》、《我要的选择》、《独占神话》、《一定要幸福》、《人情味》、《今生今世》、《多谢老天爷》、《女人不该让男人太累》、《她最好》、《我爱的人》、《教我怎么不想你》、《没那种命》、《爱》、《给我一个机会》、《黄豆》、《HERO》、《下半辈子》、《丢》、《妈妈的话》、《爆发》、《老K脸》、《装聋作哑》、《该我的爱》、《重色轻友》、《双黄线》、《0932》、《抱一抱》、《莎朗嘿》、《死心塌地》、《明天是最后一天》、《再见过去》、《分手第七天》、《勇敢》、《吻雨》、《温室的花》、《第一个冬季》、《等》6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947元,包括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44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是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的著作权人。该两合辑收录了索尼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共4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9月15日,索尼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之声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授权其对包括该两合辑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播放及以其名义或经权利人同意的第三方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等相关权利。2015年12月1日,乐之声公司经索尼公司同意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之后,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索尼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故意侵权的事实清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证明涉案的61部MTV电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是索尼公司。证据2、(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78号公证书(授权证明书),证据3、(2016)宁雨证经内字第436号公证书(音乐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据4、(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09号公证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据5、(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61号公证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证明,证据6、(2016)宁雨证经内字第170号公证书(授权证明书);证据7、(2016)宁雨证经内字第435号公证书(授权证明书);证据2-7,证明原告与索尼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信托管理权,主体资格适格。证据8、(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31号公证书(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证明《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引进审批合法,系合法出版物。证据9、(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32号公证书(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证明《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引进审批合法,系合法出版物。证据10、证明书(复印件),证明《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中的音乐电视作品与索尼公司授权给乐之声的同名作品内容一致。证据11、(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989号公证书(内含光盘),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包厢内营业性放映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证据12、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证据13、发票,证明原告支付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447元。证据14、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证据15、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曾因侵害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被原告起诉过。被告金麦克歌城辩称:一、根据涉案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关于放映权的定义,我方没有通过放映机、幻灯机播放涉案歌曲,不是放映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放映权的侵犯;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是合法出版物;三、取证光盘中的视频显示的权利人并非都是索尼公司,还有其他权利人,凡是取证光盘视频中显示的权利人不是索尼公司的音乐电视,原告均无权对被告提起起诉,索尼公司应提供这些音乐电视的权利转让证明;四、原告主张的法定赔偿数额过高。被告金麦克歌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当庭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7无异议;对证据8、9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8、9只能证明这些歌曲可以在大陆发行,不能证明这些歌曲权利人属于索尼公司;对证据10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应该经过公证认证手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公证场所是我方经营的,认为取证光盘中涉及到索尼公司的音乐电视,绝大部分都标注为其他权利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13公证费发票不认可,认为发票开具时间早于公证时间,取证费发票没有原件不认可;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15申请法院核实。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并经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9、11、12、14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据10系复印件,且未经公证、认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3中的公证费发票因发票开具时间早于公证时间,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取证费发票结合原告证据11,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5经本院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据此,经审理查明,《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ISBN:978-7-7987-0468-6,新出音进字(2015)136号,国权音字25-2015-0143号)的出版方为文艺出版社,合辑中收录了包括《流星雨》、《烟火的季节》、《爱的领域》、《绝不能失去你》、《ASKFORMORE》、《第一时间》、《PRINTMYHEART》、《谁怕谁》、《SAYFOREVER》、《爱情假期》、《今天起》、《LOVELOVELOVE》、《假面的告白》、《好想你》、《布拉格广场》、《海盗》、《许愿池的希腊少女》、《说爱你》、《野蛮游戏》、《骑士精神》、《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海市蜃楼》、《酸甜》、《马甲上的绳索》、《我要的选择》、《独占神话》、《一定要幸福》、《人情味》、《今生今世》、《多谢老天爷》、《女人不该让男人太累》、《她最好》、《我爱的人》、《教我怎么不想你》、《没那种命》、《爱》、《给我一个机会》、《黄豆》、《HERO》、《下半辈子》、《丢》、《妈妈的话》、《爆发》、《老K脸》、《装聋作哑》、《该我的爱》、《重色轻友》、《双黄线》、《0932》、《抱一抱》、《莎朗嘿》、《死心塌地》、《明天是最后一天》、《再见过去》、《分手第七天》、《勇敢》、《吻雨》、《温室的花》、《第一个冬季》、《等》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专辑的外盒及内页文本上均载明版权所有人为索尼公司,并备注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录音、音乐录影、图片、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2015年7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的新出音进字(2015)136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载明如下内容:进口单位为文艺出版社;原产地区为台湾;进口用途为用于出版;原出品公司为索尼公司;发行载体为DVD;节目名称为《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授权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所附曲目名单中包含了涉案《流星雨》等61部音乐电视。2015年9月15日,索尼公司(授权人)与乐之声公司(被授权人)签订《授权证明书》,约定:授权人委托被授权人作为其在中国大陆的版权代理商,为其提供优质的版权代理服务。第一条定义及解释:……3、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第三条授权事项:授权人将其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授权音像节目清单见附件)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独家行使仅限以下权利:1、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音像节目,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音像节目,及将音像节目提供给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的权利;2、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5、授权人除在本授权书附件所列明的清单外,在授权期限内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制作或购买)获得其他新增音像节目权利的,则本授权书所授予之独家权利同样适用于该类相应音像节目,并且该类音像节目在本授权证明书授权范畴下的针对卡拉OK市场的下发,于授权期限内,亦由被授权方独家进行,并以授权人后续提供之附件为准。第四条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相同授权内容的《授权证明书》,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授权证明书》所附节目清单中包括涉案《流星雨》等61部音乐电视。2015年12月1日,音集协(甲方)与乐之声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第一条定义解释:……2、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给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在卡拉OK行业(不含手机卡拉OK)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权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8月11日,双方又续签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除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变更为“在乙方未将相关音像节目诉讼权利授权甲方前,甲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音像节目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其余授权内容相同,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7月20日,乐之声公司出具《证明》,载明乐之声公司根据2016年8月11日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同意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音像节目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致。2016年1月18日和2016年7月1日,索尼公司先后出具《证明书》,确认索尼公司同意乐之声公司委托音集协依据《授权证明书》,以音集协的名义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具体授权期限以《授权证明书》有效期为准。2016年3月2日10时29分许,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人员赵某与申请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怀宝来到位于昆山市前进东路和世茂金街交叉口的“世茂广场”,并找到位于广场内的“金麦克视听歌城”,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路牌、广场外观及广场外墙娱乐场所标示牌进行拍照。陈怀宝在前台付款后,公证员、公证人员随同陈怀宝进入“A11”包间。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包间的标识牌进行拍照。陈怀宝在包间内的点歌系统查找相关歌曲。开始摄像前,陈怀宝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索尼牌数码摄像机(型号:HDR-PJ675)内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存储卡内无内容。随后,陈怀宝打开摄像机开始摄像,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489首歌曲,并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摄像。点播歌曲播放结束后,陈怀宝关闭摄像机,并将摄录上述视频内容的存储卡交给公证员保管。随后,陈怀宝从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处取得了一张发票,陈怀宝将该发票和付款时取得的POS单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将存储卡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存储卡交给陈怀宝。2016年3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989号公证书。原告音集协为此花费公证取证费447元。从公证书所附歌单来看,原告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流星雨》等61部音乐电视均存在于公证书所附的歌曲清单中。该公证书取证地即为本案被告金麦克歌城的经营场所。经本院依法审核,公证封存光盘中录有的《流星雨》等55部被诉侵权视频影音画面与原告音集协获授权的相同歌曲名称的音乐电视视频影音画面相比对,其画面内容在同一播放位置上相同。但原告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说爱你》、《海市蜃楼》、《酸甜》、《人情味》、《给我一个机会》、《明天是最后一天》6部音乐电视存在电影、电视剧画面、工作画面剪辑及画面内容不一致等情形。另查明,原告音集协为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等,活动区域为全国。被告金麦克歌城系个体工商户,核准开业时间为2014年1月17日,登记经营场所面积3114平方米,经营范围为量贩式KTV。2014年原告音集协以被告金麦克歌城在其经营场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利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音集协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音集协陈述,被告金麦克歌城的行为应视为重复侵权,主观恶意大,侵权性质恶劣。又查明,2016年2月5日,音集协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音集协委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进行诉讼,并约定在一审判决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原告音集协主张的《流星雨》等55部音乐电视(除《说爱你》、《海市蜃楼》、《酸甜》、《人情味》、《给我一个机会》、《明天是最后一天》外)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归属于制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音像出版物《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外包装上标注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著作权信息、出版单位名称、发行单位名称、进口批准文号等信息,形式上符合正版音像出版物的特征,且出版内容与新出音进字(2015)136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记载事项一致,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并依其署名认定著作权人。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原告音集协主张的《流星雨》等5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索尼公司。被告金麦克歌城辩称取证光盘中的音乐电视所显示的权利人并非都是索尼公司,凡是取证光盘中显示的权利人不是索尼公司的音乐电视,原告均无权对被告提起起诉,对此,本院认为,取证光盘上标注的信息不足以推翻索尼公司作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对被告金麦克歌城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索尼公司与乐之声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索尼公司将其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乐之声公司在卡拉OK经营领域独家行使相关权利,并明确音像节目包括合同附件《授权音像节目清单》以外的在授权期限内所获其他新增音像节目。乐之声公司经索尼公司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后,与原告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原告音集协管理,包括乐之声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故原告音集协有权在卡拉OK行业就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关于原告音集协主张的《说爱你》、《海市蜃楼》、《酸甜》、《人情味》、《给我一个机会》、《明天是最后一天》6部音乐电视,因存在电影、电视剧画面、工作画面剪辑及画面内容不一致等情形,故对原告音集协就其主张的相关权利,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金麦克歌城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以技术设备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再现涉案《流星雨》等55部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费用,其行为符合放映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被告金麦克歌城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原告音集协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无法查明被告金麦克歌城因侵权所获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原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金麦克歌城的营业时间、侵权性质、原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8947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立即停止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一)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894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47元,由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负担8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XXXXX76。审 判 长  黄燕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人民陪审员  周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聪附件一:侵权作品清单《流星雨》、《烟火的季节》、《爱的领域》、《绝不能失去你》、《ASKFORMORE》、《第一时间》、《PRINTMYHEART》、《谁怕谁》、《SAYFOREVER》、《爱情假期》、《今天起》、《LOVELOVELOVE》、《假面的告白》、《好想你》、《布拉格广场》、《海盗》、《许愿池的希腊少女》、《野蛮游戏》、《骑士精神》、《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马甲上的绳索》、《我要的选择》、《独占神话》、《一定要幸福》、《今生今世》、《多谢老天爷》、《女人不该让男人太累》、《她最好》、《我爱的人》、《教我怎么不想你》、《没那种命》、《爱》、《黄豆》、《HERO》、《下半辈子》、《丢》、《妈妈的话》、《爆发》、《老K脸》、《装聋作哑》、《该我的爱》、《重色轻友》、《双黄线》、《0932》、《抱一抱》、《莎朗嘿》、《死心塌地》、《再见过去》、《分手第七天》、《勇敢》、《吻雨》、《温室的花》、《第一个冬季》、《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