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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斌与安泽县永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安泽县永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杨斌,又名杨冰,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泽县永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泽县唐城镇庞必村。法定代表人李怀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斌与安泽县永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泽县永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且被我院依法冻结。该公司的相应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已于2016年5月31日因另案原告河北鋆洺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阶段予以查封,目前河北鋆洺贸易有限公司与安泽县永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现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