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4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维岗、鲍飞鸿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岗,鲍飞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04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维岗,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钢,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鲍飞鸿,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大学文化,沈阳市旅游学校教师,中共党员,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贾杰,北京市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兰川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维岗及其辩护人李钢、被告人鲍飞鸿及其辩护人贾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于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利用虚假的办学手续和招生简章,以能为被害人王某的女儿王某1办理空乘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报名费、录取费共计人民币18万元,后王某1没有被成功录取,被害人王维岗、鲍飞鸿失去联络。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被传唤归案。另查,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返还给被害人王某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北京师范大学与辽宁高教咨询培训中心联合招生和北京师范大学培训基地的宣传手册、招生授权书、辽宁民办高教咨询培训中心手续、本溪电视台广告合同、学员培训就业协议书、收款收据、承诺书、汇款凭证、北京师范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条、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王某1、戴某、姜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返还全部赃款的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维岗、鲍飞鸿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维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未缴纳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鲍飞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未缴纳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管儒慧人民陪审员 乔晓光人民陪审员 姜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永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