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赫建周与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建周,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阜阳市联众劳务保障事务代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451号原告:赫建周,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涡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17869870L。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兴华,该公司人力资源。第三人:阜阳市联众劳务保障事务代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185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412007448597747。法定代表人:李桂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海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赫建周诉被告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阜阳市联众劳务保障事务代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赫建周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建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建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建周负担。审判员 于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