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木辉、龚秀英申请破产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木辉,龚秀英,江西亚细亚气门芯制造有限公司,杨伯友,周亚,张书莲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刘木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民,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龚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民,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西亚细亚气门芯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伯友。一审第三人:杨伯友。一审第三人:周亚男。一审第三人:张书莲。再审申请人刘木辉、龚秀英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亚细亚气门芯制造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杨伯友、周亚男、张书莲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破终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木辉、龚秀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展飞审 判 员 毛宜全审 判 员 马东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牧晗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