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宴才与孙忠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宴才,孙忠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702号原告:高宴才,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忠学,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高宴才诉被告孙忠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高宴才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宴才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