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某1、江某2等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1,江某2,江某3,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448号原告:江某1,女,汉族,2005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江某2,男,汉族,2006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江某3,男,汉族,2008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三原告法定代理人:江某4,女,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负担。审 判 长  陈 捷人民陪审员  朱小英人民陪审员  钟宙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宇附:本案主要��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