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强与被告陈志永、安华财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陈志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2866号原告孙强,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陈志永,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财险河北分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壮,职务经理。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陈志永、安华财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强、人保财险围场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判员 曹 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