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行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德章、徐德法等与安徽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章,徐德法,徐德友,徐德强,徐德响,安徽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行初255号原告徐德章,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徐德法,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徐德友,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徐德强,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徐德响,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刘德文,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省长。委托代理人章荣高,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想,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章、徐德法、徐德友、徐德强、徐德响诉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徐德章、徐德法、徐德友、徐德强、徐德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德章、徐德法、徐德友、徐德强、徐德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章、徐德法、徐德友、徐德强、徐德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德章、徐德法、徐德友、徐德强、徐德响负担。审 判 长 李琦代理审判员 张俊代理审判员 潘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