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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傅安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傅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个体,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傅安国,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个体,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小平与被执行人傅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6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