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恢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智、梁选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智,梁选铁,许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智,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梁选铁,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许韵,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智与被执行人梁选铁、许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工商、房产、银行、车辆),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位,并将拍卖所得款项分配并退予申请执行人。并查封有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幢房屋,但该房屋只有土地证未有房产证,现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该房屋,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