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黛诉李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民初901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对原告刘黛诉被告李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1030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中“李俊华”补正为“李骏华”。代理审判员 肖平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