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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黛诉李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民初901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对原告刘黛诉被告李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1030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中“李俊华”补正为“李骏华”。代理审判员  肖平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