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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万忠、胡小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万忠,胡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万忠,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铜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平,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铜鼓县。上诉人刘万忠因与被上诉人胡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6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万忠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万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万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刘万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建审  判  员  周 晟审  判  员  龙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霏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