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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德和、郑良星、赵淑梅、王胜吉、张成亮、刘英正、李华文、刘淑芳、张守才、张秀坤与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和,郑良星,赵淑梅,王胜吉,张成亮,刘英正,李华文,刘淑芳,张守才,张秀坤,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和,男,56岁。申请执行人:郑良星,男,46岁。申请执行人:赵淑梅,女,51岁。申请执行人:王胜吉,男,62岁。申请执行人:张成亮,男,53岁。申请执行人:刘英正,女,51岁。申请执行人:李华文,女,49岁。申请执行人:刘淑芳,女,42岁。申请执行人:张守才,男,39岁。申请执行人:张秀坤,女,63岁。被执行人: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奶子山街原蛟矿一中院内。经营人:王晓霞,女,48岁。被执行人: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办事处,住所:蛟河市原蛟河煤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王风昌,主任。申请执行人李德和、郑良星、赵淑梅、王胜吉、张成亮、刘英正、李华文、刘淑芳、张守才、张秀坤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德和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良星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三、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淑梅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四、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守才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五、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胜吉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六、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成亮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七、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英正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八、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华文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付���本金之日止)。九、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淑芳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十、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秀坤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息2分予以计算,时间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十一、被告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办事处对上述各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缓交),由被告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办事处共同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0名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办事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办事处名下暂无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蛟河市山珍食品有限公司、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办事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