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云峰、梁克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峰,梁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罗云峰,男。被执行人梁克宁,男。申请执行人罗云峰与被执行人梁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罗云峰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罗云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5000元。(2)向罗云峰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申请执行费17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梁克宁有工资收入,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克宁从每月工资收入中偿付给申请人2000元,并把应得的绩效中的50%支付给申请人,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琛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