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党春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春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春力,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春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春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党春力接到汤某求购毒品K粉的微信后将两小包可疑毒品K粉送至凭祥市碧翠豪庭小区出售给汤某。随后,汤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党春力300元人民币毒资。2、2017年3月11日19时许,党春力接到汤某求购毒品K粉的微信后将两小包可疑毒品K粉送至凭祥市碧翠豪庭小区出售给汤某。随后,汤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党春力300元人民币毒资。3、2017年3月11日0时许,党春力接到吸毒人员韦某1求购毒品K粉的电话后将三小包可疑毒品K粉送至凭祥市陌陌酒吧附近出售给韦某1。随后,韦某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党春力450元人民币毒资。4、2017年3月12日21时许,党春力接到韦某1求购毒品K粉的电话后将三小包可疑毒品K粉送至凭祥市国泰大酒店楼下出售给韦某1。随后,韦某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党春力450元人民币毒资。5、2017年3月13日23时许,党春力接到韦某1求购毒品K粉的电话后将两小包可疑毒品K粉送至凭祥市唐会KTV门口出售给韦某1。随后,韦某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党春力300元人民币毒资。2017年3月14日1时许,党春力在凭祥市国泰大酒店后门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党春力身上查获可疑毒品k粉十二小包,并在党春力入住的凭祥市国泰大酒店613号房内查获电子秤一把、白色透明封口袋一袋。经过称,在党春力身上查获的可疑毒品k粉共净重7.58克。经检验,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氯胺酮。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党春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出庭参加诉讼的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党春力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范围内进行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党春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党春力接到汤某求购毒品K粉的微信后将两小包毒品K粉送至凭祥市碧翠豪庭小区出售给汤某,汤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党春力。2.2017年3月11日19时许,党春力接到汤某求购毒品K粉的微信后将两小包毒品K粉送至凭祥市碧翠豪庭小区出售给汤某,汤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党春力。3.2017年3月11日0时许,党春力接到吸毒人员韦某1求购毒品K粉的电话后将三小包毒品K粉送至凭祥市陌陌酒吧附近出售给韦某1,韦某1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50元给党春力。4.2017年3月12日21时许,党春力接到韦某1求购毒品K粉的电话后将三小包毒品K粉送至凭祥市国泰大酒店楼下出售给韦某1,韦某1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50元给党春力。5.2017年3月13日23时许,党春力接到韦某1求购毒品K粉的电话后将两小包毒品K粉送至凭祥市唐会KTV门口出售给韦某1,韦某1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党春力。2017年3月14日1时许,党春力在凭祥市国泰大酒店后门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党春力身上查获毒品k粉十二小包,并在党春力入住的凭祥市国泰大酒店613号房内查获电子秤一把、白色透明封口袋一袋。经过称,在党春力身上查获的毒品k粉共净重7.58克。经检验,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氯胺酮。另查明,被告人党春力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7年3月1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凭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人汤某、韦某1的证言、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过秤、提取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党春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春力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春力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党春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党春力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扣押在案的涉案OPPO牌智能手机一部、香山牌电子秤一台、封口袋一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氯胺酮7.58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党春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党春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春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OPPO牌智能手机一部、香山牌电子秤一台、封口袋一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氯胺酮7.58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党春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君和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人民陪审员 郭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密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三)……;(四)……;(五)……;(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