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蒯文红与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文红,张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657号原告:蒯文红,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慧,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男,1978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蒯文红与被告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立案。原告蒯文红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蒯文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蒯文红撤回对被告张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蒯文红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