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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蒯文红与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文红,张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657号原告:蒯文红,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慧,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男,1978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蒯文红与被告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立案。原告蒯文红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蒯文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蒯文红撤回对被告张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蒯文红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