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左商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商乌初字第86号原告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杨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自云,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陈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承旭,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司法鉴定费用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5.2元,原告预交39531元,19765.8元退原告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