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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述金与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曹峻博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述金,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曹峻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2号申请执行人:马述金被执行人: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曹峻博申请执行人马述金与被执行人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曹峻博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马述金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曹峻博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曹峻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述金与被执行人通化紫隆山葡萄酒厂、曹峻博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行员:徐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