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肖吉华与苏端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端珍,肖吉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端珍,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吉华,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上诉人苏端珍因与被上诉人肖吉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6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虽在长沙市芙蓉区,但在长沙市开福区居住多年,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芙蓉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区。故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