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崔忠燕、王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崔忠燕,王玉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883号原告张海燕,女,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忠燕,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玉平,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燕诉被告崔忠燕、王玉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燕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