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丽萍、李定洲与徐宝生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萍,李定洲,徐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郭丽萍,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申请执行人李定洲,曾用名李超,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徐宝生,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郭丽萍、李定洲与徐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利息427728.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950元,执行费638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宝生的银行存款4470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