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王昕,余显智,舒干诚,何军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78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43号。法定代表人:舒干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西塞山区大箕铺镇三角桥村。法定代表人:余显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昕。被告:余显智。被告:舒干诚。被告:何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王昕、被告余显智、被告舒干诚、被告何军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王昕、被告余显智、被告舒干诚、被告何军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宏力铸造有限公司、被告王昕、被告余显智、被告舒干诚、被告何军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