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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俊辉与孙建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辉,孙建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732号原告:王俊辉,男,1961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住舒兰市亮甲山乡,现住舒兰市白旗镇。被告:孙建会,男,1952年5月2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舒兰市白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辉与被告孙建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俊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周春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人民陪审员  唐雨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爱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