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改梅与执行杨红为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改梅,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张改梅,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1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杨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0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改梅申请执行杨红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