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某某与陈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平某某,女,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平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0527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账户6*×××*1内的存款7207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刘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帅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