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民催6号申请人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300弄8橦、9橦厂房。法定代表人JANSZMIDT,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XX/250127XX,出票人宜昌隆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宜昌巨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16日,付款银行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西陵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暹宾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苏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