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容、谭清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容,谭清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第794号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明,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中良,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春容被告:谭清富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容、谭清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