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慧芳与王建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慧芳,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赵慧芳,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建军,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赵慧芳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慧芳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无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无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表示暂不查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104执4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佩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