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东营泰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泰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91民催5号申请人:东营泰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迪,董事长。申请人东营泰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东营泰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票面金额人民币××元、付款人东营泰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年××月××日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营泰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东营泰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金涛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佳萱 微信公众号“”